15319111069
某施工招标项目施工单位应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两项资质。
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一家投标联合体的两个成员各自只满足其中一项资质要求。
联合体协议中写明,由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成员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由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成员负责市政工程施工。
提问:这种情况该投标联合体是否符合要求?
答案是符合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都具备各自所承担的那部分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即可。结合案例背景,本项目投标联合体成员当中的任意一方,都无须同时兼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两项资质,只需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的那部分工作内容要求的资质即可。本例投标联合体的资质条件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有一工程类招标,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质为建筑一级,一个母公司为建筑特级资质,想带自己的建筑三级资质子公司组成联合体去参与投标,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接的工作内容和义务。
提问:这种情况是否会被认定同专业按资质较低的作为投标人资质?
答案是会。同专业组成联合体应以资质较低的资质认定为投标资质,上述案例中在实际业务中将被认定为三级资质,从而不满足资质要求,否决投标。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该法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把握以下两点:
投标联合体应当具备相应能力或资格条件。若项目可以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由不同单位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的资质条件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能力或相应资格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均应当具备”应与“相应能力 (或相应资格条件)”结合起来一并阅读和理解,即该法条要求的是,联合体各方都要满足自己所承担的那部分工作内容所要求的资质(或资格)条件。此外,从合理性角度分析,要求不承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是不合理的;同样的道理,要求不承担市政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也应具备市政资质,也属于不合理要求。此处“相应能力” 指的就是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联合体各方承担的任务的履约能力或者资质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联合体等级的确定原则,即“针对同一专业,依据资质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承包范围及资质”。
但需要注意的是,资质认定的“就低原则”适用于联合体各方的资质属于同一专业且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情形,当联合体各方的资质属于不同专业或者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时,则不适用,否则将会造成认定上的错误。
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应简单的以同一专业按照资质较低的等级来确定,联合体投标的原则是鼓励“强强联合”,即联合体协议约定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成员共同完成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但联合体协议约定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完成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因 此,在判断联合体资质时,关键应以共同投标协议中的明确的各自分工来判断联合体的资质及等级是否满足要求。同时,在联合体本身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资质要求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一方以联合体成员一方没有资质为由要求确认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15319111069
E-MALL:yxzx@huachunnet.com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商务大厦A座22楼D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