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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看1980号文的具体内容,是怎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根据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内容:
0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02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03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04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修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注: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变化过程
其实我国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相关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阶段一
2002年1980号文发布。其中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同时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发布《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2011年发布《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这两个文件对货物、服务和工程类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中第四条规定:
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
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
10—50亿元的为0.008%;
50—100亿元为0.006%;
100亿元以上为0.004%。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阶段二
201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2015年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在先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现在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怎么收
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施行政府指导价时,按照原有3个文件的标准收取,可上下浮动20%。自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现阶段代理服务费收取普遍有两种做法:
一是招标方和代理机构双方自行协商后直接确定具体金额;
二是在原收费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进行打折。更多人还是倾向根据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浮动或者打折。
两个文件汇总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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