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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实施!建立标后专家评标行为抽检评估制度

2021-12-03 14:09 

2022年11月21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专家评聘、履职考核、专家权利义务、专家抽取、处理和惩戒、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全面系统的要求。

《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参照执行。

《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2日实施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47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强化专家监管职责,明确划分行政监督部门和平台服务机构对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标后专家评标行为抽检评估制度。

二是强化专家质量把控,建立健全专家入库申报“两级、四步”流程审核、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等制度。

三是强化专家履职要求,明确规定专家参评行为纳入监察范围要求自觉落实被“打招呼”登记报告制等。

四是强化专家考评惩处,实行专家项目考评、日常考评和年度综合考核,并按照专家负面行为清单与考评标准的惩处运用,同步执行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管理。

 

全文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征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认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其所监管项目的参评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对废标或复评频率异常专家定期进行标后评标行为抽检评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的现场管理和评标行为见证服务。

第六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根据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覆盖全省各级各区域。

第七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评标抽取、教育培训、依法履职、考评惩戒等相关信息,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续聘审核的依据。

第八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根据需要设置在发展改革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的终端主要负责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汇总、报送及后台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终端主要用于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网络终端登陆账号的发放与使用实行系统内登记备案。设有网络终端的单位及其操作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对专家信息和专家参评项目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九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及专业技术服务、通信网络服务等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第二章  专家评聘

第十条  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评聘。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满六年;

(三)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招投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并具备电子评标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没有被开除党籍或公职;

(六)没有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或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七)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申请评标专家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身份证扫描件);

(二)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职称证书(附相关原件扫描件);

(三)个人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六)其他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经市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初审、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复审和省发展改革委复核确认后,参加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与考试。考试合格人员,聘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颁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电子聘书。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续聘审核,符合条件的参加岗前培训与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续聘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相关续聘材料的;

(三)因工作变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

(四)在往届聘期内受到“予以解聘”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理的。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解聘评标专家:

(一)累计两次教育培训不合格的;

(二)累计两年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累计两次被暂停评标一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评标专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经费由各培训主管部门纳入各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制定《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与考评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与考评标准》),建立评标专家项目考评、日常考评和综合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一项目一考评。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按照“无负面清单行为无须考评,有负面清单行为则须考评”的原则,在项目评标活动结束后至中标结果确定前,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考评。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项目监管权限主要负责考评专家专业水平、评审能力及有无违法违规等情况。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主要负责考评专家出勤情况、遵守评标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大数据分析专家评标技术行为情况等。

第十九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日常考评。由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核查项目考评情况、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见证记录及其他投诉举报线索等,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日常考评。

第二十条  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综合考核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于次年1月组织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标准:

(一)年度内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累计出现基本称职4次及以上的,年度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年度内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累计出现1次不称职和2次及以上基本称职的,年度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三)年度内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累计出现不称职2次及以上的,年度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暂停评标一年。暂停评标期间禁止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加任何评标工作。恢复评标资格须期满且参加教育培训考试合格。

第四章  专家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自获得评标专家聘书之日起即享有并履行评标专家的相关权利义务。评标专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行为纳入监察范围,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评标劳务报酬(附件2),对劳务报酬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相关网络终端解答;

(六)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修改申请;

(八)参加教育培训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评标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不得私自建立或加入评标专家、招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组建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平台;

(四)电话确认应答出席评标活动后,因特殊原因确不能出席的,应及时通过电话回拔方式或登录个人页面进行临时请假。因工作、身体等需连续请假两个月以内的应事先登录个人页面进行长期请假,连续请假超过两个月的还需提交书面说明;

(五)对参评信息及评标过程保密,不得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参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六)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复核(评)时无正当理由不得修改主观分,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不合格的投标作出书面说明;

(七)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一个月内参加评标活动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八)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九)主动回避与现工作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个人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更新,在3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

(十)自觉落实被“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在参与项目评标中,发现存在被“打招呼”干扰评标工作等情形的,应及时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附件3);

(十一)自觉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与考核;

(十二)自愿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采集评标专家指纹、人脸数据等个人信息用于评标过程必要的身份识别和数字见证;

(十三)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参与负责招标单位项目前期工作人员;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人员或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投标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第五章  专家抽取

第二十八条  专家库网络终端实行免费抽取服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预约抽取系统提交评标专家使用需求申请,抽取项目所需评标专家。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立“应急专家库”子系统,出现评标专家临时请假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因迟到超过规定时间或回避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等情况时,可启用应急专家库补抽。所有专家集合时间统一延迟至最后补抽专家的集合时间。

第三十条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有关管理规定,依法抽取和监管主、副场评标专家。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经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专家抽取时,专业类别原则上应选择专家库系统的三级专业,当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三级类别评标专业的专家数量不足规定人数时,可放宽至该三级专业的二级专业中相近专业抽取。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后立即抽取,专家应在确认参评后2个小时内到达评标现场。

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渠道,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被抽中评标专家及项目的所有信息。

第三十五条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过程的监督。招标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对负责抽取专家的相关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专家抽取开始至专家到达评标室期间对其通信工具进行统一保管;对评标活动开展全程见证,全程留存专家评标活动录音录像,作为后续相关部门调查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因信息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紧急情况导致无法实现自动抽取专家时,由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统一调度。

第六章  处理和惩戒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本办法的《负面清单与考评标准》,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评标1年、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等处罚,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同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九)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项目信息;

(十)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一)存在使用不实信息、隐瞒身份、伪造履历及资格等不诚信行为;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反日常考评与履职规定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本办法的《负面清单与考评标准》,由招投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给予警示、集中公告、暂停评标1年、予以解聘等处理,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同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一)未在网上请假拒绝参加评标活动;

(二)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不按规定书面说明原因;

(三)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变动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不按规定完成教育培训;

(五)因评标劳务报酬(评标费和交通费)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或超标准索要评标劳务报酬;

(六)发现评审中的错误不予以纠正;

(七)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显示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但未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

(八)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评标打分异常、汇总计算错误,或在评标报告上不署名、不提评审意见,在复核(评)时无正当理由修改主观分等行为;

(九)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倾向性、诱导性发言;

(十)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熟悉电子化评标操作,人为导致评标结果错误;

(十一)私自建立(加入)评标专家、招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组建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平台;

(十二)不配合招标人组织的复核、复评工作;

(十三)拒不接受、协助、配合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十四)在参与项目评标中发现存在被“打招呼”干扰评审工作等情形,不及时向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十五)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本办法的《负面清单与考评标准》,由招标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依规处置、公示,情节严重的,向招投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移交见证记录,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给予集中公告、暂停评标1年、予以解聘等处罚,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一)确认抽取应答后,未及时进行临时请假不参加评标活动,或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

(二)迟到超过规定时间;

(三)未完成正常评标工作早退;

(四)不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五)在评标期间,不按照规定使用通讯工具,或违规利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

(六)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其他理由拒绝参与评标;

(七)其他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的惩处按照本办法《负面清单与考评标准》和相关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等制度执行。评标专家的惩处结果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官网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予以公布,实行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共享。

第四十一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对受到惩处的专家列入专家库“黑名单”管理系统,给予相应期限的屏蔽抽取。对受到取消资格或解聘及以上严重处罚的专家依法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  对评标专家的惩处结果应及时录入专家库考评系统。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将处理(处置)结果直接录入考评系统,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将处理(处置)结果转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录入考评系统。录入数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对专家违规情况的移交、处理及处理结果上报不及时的,由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依法追责。

网络终端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网络终端因严重违规、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技术故障等情况,直接影响专家库运行和安全的,省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终端。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理或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未入库专家因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参照纳入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管理。

入库专家私自参加场外交易项目评标活动的,其评标行为由场外交易项目招投标组织者自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设立专家违法违规举报电话,并在相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通举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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