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最新标准你知道吗?
2021-12-08 16:11
最近收到一个留言问:“最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发布了吗?”,小编想起来去年11月住建部发布过一版“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广泛讨论,但已经过去了一年,正式版本还未出台。
现行标准依旧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本次小编和大家一起回顾一下去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对比GB 50500-2013修改了哪些部分。
一、删除了“工程造价鉴定”、“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两章。
《清单标准》删除了《清单规范》第14章工程造价鉴定,该章的主要内容为工程造价鉴定的取证和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等。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专门对工程造价鉴定的实体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故《清单规范》中关于工程司法鉴定的内容,与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效力过低,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内容已经没有必要存在。
二、增加了“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量清单缺陷”等术语。
“征求意见稿”中的11.2条规定了“施工过程结算”,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的编制依据,结算程序,以及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的核实、签发、支付要求。明确提出“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再重新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2014年,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要转变结算方式,推行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近年来,20多个省份相继发布了关于工程建设领域推行过程结算的相关文件。终于,此《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施工过程结算”的专业术语及内容。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该文件发布后,多个省份已陆续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清单标准》为贯彻取消预算定额的规定,将定额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中删除,改由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
四、修改了综合单价构成、计量计价风险、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计价规则以及合同价格的调整、支付、结算等内容。
《清单规范》第3.4条中规定了计价风险,内容仅有5条,《清单标准》第3.3条完善了清单计价中的计量和计价风险,内容增加至12条。《清单标准》对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的计量计价风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增加了措施项目费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投标时的措施项目施工方案未能通过审批的,重新申报的通过审批的施工方案引起的措施费用只能调减不能调增,防止承包人通过修改投标时的措施方案变相增加工程价款,但增加了承包人的风险。《清单标准》规定,总价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未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不因招标时发生错漏而调整,承包人在总价合同投标和签约时应注意相关风险。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只是鼓励采用。
《清单规范》(GB50500-2013)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的15条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但是《清单标准》没有延续GB编号,改成了GB/T 50500-202X,变成了推荐性国家标准。《清单标准》由强制性标准降为推荐性标准后,失去了强制性效力。
《清单标准》变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后,各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注意其法律效力的变化。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清单标准》作为计价依据时,以约定为准;施工合同采用国标清单计价,但部分内容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可以参考《清单标准》。施工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或港式清单计价时,不能强制适用《清单标准》。
为了应对近年来建材价格的频繁剧烈波动,《清单标准》新增了情势变更的规定。《清单标准》第3.3.10条规定:“当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合同虽有约定,但继续履行明显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价格应予调整。”根据该条规定,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后,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应予调整合同价格。
《清单规范》第4.1.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该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只需要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即可。
《清单标准》第4.1.5条也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但是第6.1.3增加了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的程序,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及时书面提请招标人澄清。为了避免招标清单错漏给施工合同履行带来风险,投标人应对招标清单进行全面复核,及时提出疑问或异议。
《清单标准》第6.1.5条规定:“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如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本身存在错误,或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疑问或异议未提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或异议未被招标人采纳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其风险费用,但属于本标准第3.3.3条规定范围的风险除外。”根据本条规定,总价合同的招标清单存在错误时,投标人应综合考虑清单错误的风险费用,并承担招标清单错误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投标人在投标时务必注意此条规定,在总结合同工程投标时必须认真核实清单并考虑清单错误的风险费用。
《清单标准》第9.3.1规定,总价合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作参考,与实际施工要求并不一定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时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合同工程。
第9.3.2规定,总价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对应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等实质性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根据以上规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出现错误时,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时的设计文件和规范施工,不能以招标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而拒绝施工,并且合同实质性内容未发生变化时不得调整合同价格。